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節能保溫材料及系統認定管理,結合當前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現行標準規范,我辦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推廣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推廣備案管理辦法
南 京 市 墻 革 節 能 辦
2013年5月13日
南京市墻革節能辦 2013年5月13日印
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推廣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使用技術成熟、性能合理、質量安全的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規范引導市場應用,提高節能建筑質量和節能效果,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建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寧建質字〔2011〕14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監管需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是指用于建筑中有節能效果的材料及配套輔助材料、部品、設備及集成系統(下簡稱節能產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建設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禁止的產品,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產品,應提前備案,可按規定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四條 南京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負責本市節能產品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備案申請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需備案的節能產品范圍:
(一)建筑用保溫隔熱材料
(二)墻體保溫系統(含墻體內/外保溫系統、墻體自保溫系統、復合夾心保溫系統);
(三)屋面保溫隔熱系統;
(四)門窗、幕墻及建筑外遮陽部品;
(五)其他新型建筑節能產品。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使用的節能產品,由其生產企業或最終系統集成供應企業自愿向市墻革節能辦申請備案。并達到以下一般性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證照齊全),注冊資金在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采用現場噴涂、現場濕法粉飾作業成型的保溫材料的系統集成供應企業還應具有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資質;
(二)節能產品符合國家、省相關產業政策,生產工藝與設備先進,配套完整,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和供貨能力(生產規模按照不同產品另有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有產品專項檢測實驗室及滿足要求的檢測設備,具備原材料檢驗和產品出廠檢驗能力,配備產品生產相對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市級或以上專業培訓上崗證)和管理人員;
(四)節能產品尚未制定國家及省級產品標準的,企業應編制產品企業標準并經過(設區)市級或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標準審查備案;
(五)節能產品應用尚未制定國家及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須通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論證,可申請6個月時效的臨時性備案;
(六)新擴改建產品生產線需有區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評報告書或環評報告表及完成后環保驗收報告,換證有區級以上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的最新年度污染物排放報告。
第三章 備案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第七條 備案申請材料:按下列要求并依封面、目錄(頁碼)、材料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不能提供原件的復印件需加注說明并蓋企業公章:
(一)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簡介;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四)申請企業法律責任聲明書(附件二);
(五)產品技術與應用報告(技術來源、技術構成、性能指標、生產與應用等);
(六)工藝流程圖及主要生產設備清單(附設備規格型號、性能參數、照片影印件);
(七)施工安裝說明;
(八)執行的產品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圖集;
(九)有效期內節能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十)實驗室檢測設備清單(附儀器規格型號、參數、精度)及年度檢定校準合格證;
(十一)產品質量檢驗員崗位資格培訓證書(復印件)(至少2名以上);
(十二)新擴改建生產線的企業提供環保部門批準的環評報告(環評表)及驗收報告、已建企業提供環保部門最近年度環境檢測報告;
(十三)外地節能產品還需提供當地市級或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改節能機構同意備案(認定)意見,并取得《江蘇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認定書》。
第八條 備案程序:
(一)受理:申請企業按第七條要求向所在區墻改辦遞交備案申請資料,由區墻改辦進行格式審查、核驗原件,城區企業直接報市墻革節能辦(材料科);
(二)審核:組織專人進行資料審查,必要時現場檢查,涉及新材料、新技術的組織專家綜合評審;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或未通過評審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請材料;
(三)產品抽檢:有資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封樣并檢測;
(四)公示(5個工作日):對通過審核及產品抽檢合格的節能產品在正式備案前進行網上公示,接受舉報質疑;
(五)發證及網上公告:公示期滿無異議,市墻革節能辦頒發《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備案證書》(以下稱《備案證書》),并網上公告。
第九條 節能產品備案申請每月受理,受理截止日為每月15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日常監督
(一)推廣發布。對取得備案證的節能產品列入備案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網上發布;
(二)定期檢查。每半年對在我市生產和應用的節能產品開展一次隨機質量抽檢,抽檢面不低于50%。抽檢不合格的,通知建設單位和生產企業,停止使用和銷售,通報工程質量部門,按有關規定限期整改;
(三)誠信公示。設立產品質量與企業誠信公示榜,抽檢及檢查結果網上公布;
(四)取得《備案證書》的生產企業須按季度及時向市墻革節能辦上報《南京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應用統計季報表》(見附件三)。
第十一條 《備案證書》管理
(一)《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二年。
(二)取得《備案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生產規模、生產場所、生產工藝、系統配套產品及生產設備有所變更,須進行重新申報備案。
(三)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市墻革節能辦提出復審換證申請,經復審合格的予以換發新證。
(四)《備案證書》臨時注銷,整改期將臨時收回,并在網上推廣目錄中標注;
(五)《備案證書》的注銷,屬于有下列情況者:
1.生產企業已注銷;
2.逾期(經)未申請復審換證;
(六)《備案證書》吊銷。有下列情況者:
1.拒絕抽檢、一年內產品兩次抽檢不合格或整改復檢后仍不合格的;
2.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被質檢(監)部門查處通報的;
3.經查實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證書》的;
4.偽造、涂改《備案證書》或將《備案證書》轉讓轉借他人使用的行為;
5.不按時填報統計應用報表或在報表填寫中弄虛作假的;
6.備案有效期內,節能產品被國家和省列為明令淘汰的;
《備案證書》一經吊銷,兩年內不予重新申請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墻革節能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節能產品的審核技術條件另文下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30日起執行,原《南京市建筑節能保溫系統認定管理辦法》(寧墻辦[2009]14號)同時廢止。